审批意见:
确环审[2018]33号
关于河南省确山县峰缘木制品加工厂年产 1.5 万吨生物质颗粒燃料和机制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河南省确山县峰缘木制品加工厂:
你厂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位于确山县普会寺镇荀庄西,项目占地4000m2,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9.6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普会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项目选址可行。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你厂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原则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厂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厂在项目实施中应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治理资金,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项目用水主要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制粒工段循环冷却水及职工生活用水,其中制粒工段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厂区内为旱厕,职工生活废水经一座 3m3的沉淀池内沉淀后用于厂区内洒水降尘。
2、废气:碳化过程主要为原料在缺氧状态下进行干馏,烟气中污染物主要为烟尘、以及可燃气体(CO 2 、CO、甲烷),其中CO、CH 4 具有易燃性,全部通过引风系统引至项目烘干机作为烘干燃料,烘干机运行燃料不足部分采用生物质颗粒燃料进行补充;项目烘干机运行废气经旋风除尘器预处理后,进入袋式除尘器内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处理后由1 根 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 1 的排放限值要求。生物质颗粒燃料车间共设置 2 台粉碎机、2 台制粒机项目粉碎机、制粒机运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 1 套袋式除尘器内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气经 1 根 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机制炭车间共设置 1 台粉碎机、1 台制棒机,项目粉碎机、制棒机运行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管道引至 1 套袋式除尘器内进行处理,处理达标后的废气经 1 根 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的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20mg/m3,15m高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5kg/h)的要求。
3、噪声:项目噪声主要为高噪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后,再经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 类标准要求,项目厂址周围敏感点昼间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2 类标准的要求。
4、固体废物:碳化工段木醋液和木焦油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HW11,经容器收集后暂存在危废暂存间(4m2)内,交有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项目烘干工段部分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燃料,其在燃烧后会产生灰渣,其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经集中收集后用于肥田。项目旱厕粪污定期清掏,由罐车运至农田肥田。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为防止项目产生的固废流失对环境造成影响,在厂区内设置 1 座 4m2的固废临时堆场用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暂存,设置 1 座 4m2的危废暂存间用于危废的暂存。
三、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水不涉及总量控制指标,因此,不设置水污染物控制总量。项目运营过程中大气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0071t/a,NOx:0.0035t/a。
四、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你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确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管。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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